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和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函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6 日晚间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
网站获悉《总局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函〔2017〕
181 号),因相关事项待核实,公司紧急申请 2017 年 12 月 7 日全天停牌。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下午收到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浙
江省食药监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有关事宜
的通知》(浙食药监函〔2017〕209 号)文件。公司获悉国家食药监总局上述通
知以及收到浙江省食药监局上述文件后,立即对公司目前所面临的情况进行初步
评估,因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工作和具体措施待落实,公司申请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继续停牌。
2017 年 12 月 8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莎普爱思主要产品滴
眼液有关事宜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0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和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
证监公司字【2017】172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停牌期间,公司根据《问询函》和《关注函》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
构等各方进行认真分析并逐项落实,积极推进相关回复工作。鉴于对《问询函》
和《关注函》相关事宜的回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补充、核实、完善,无法按期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前完成相关回复。
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和完整,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申请,公
司将延期回复上述《问询函》和《关注函》;延期回复期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
牌。公司完成《问询函》和《关注函》回复并披露后,及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在此提示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有关公司信息请以上述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