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文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
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及要
求,积极参加年报培训。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2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如确需改聘,公司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
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披
露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
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公司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
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
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安
徽证监局。3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
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