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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9-02-18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文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 
    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及要 
    求,积极参加年报培训。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 
    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2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如确需改聘,公司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 
    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并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披 
    露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 
    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公司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 
    性意见的,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 
    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 
    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安 
    徽证监局。3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 
    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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