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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2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议案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
此,同意本次变更事项。
         二、对《荣安地产项目跟投制度》的独立意见
    《荣安地产项目跟投制度》将跟投员工个人收益与公司的项目经营效益和项
目品质直接挂钩,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进一步提升获取项目的质量和
项目运营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
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
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年修订)、《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同意《荣安地产项目跟投制度》。
   三、对《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并提请股东大会豁免前置审批程序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本次向浙江锦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加提供不超过 45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主要用于公司合作项目投资资金及运营费用。根据合作协议,德信地产集团有限
公司等合作方也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对“浙江锦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因资助对象“浙江锦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按规定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障合作项目顺利推进,公司控股
子公司杭州运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并提请股东大会豁免前置审批程序的议案》后先向浙江锦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
加提供不超过 45000 万元的股东借款用于提前支付土地款等,以加快项目开发速
度,且公司控股股东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追加提供财
务资助并提请股东大会豁免前置审批程序的议案》时投赞成票,如股东大会未审
议通过本议案,则荣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承担相关财务资助义务,并承担提前
支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因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豁免前置审批程序,
并予以追认。
    本次对外财务资助并提请股东大会豁免前置审批程序的议案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四、对《关于对浙江锦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此项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合作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
开发进程,且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合作方亦按各自所持“浙江锦森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对《关于对台州市中梁宇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此项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合作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
开发进程,且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作方亦按各自所持“台州市中梁宇置
业有限公司”股权比例提供保证担保、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保证
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综上,同意上述五项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邱妘   郭站红   蒋岳祥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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