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有关要
求修订公司章程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公司利 润 分配 政 (四)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策:……(四)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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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 分配。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
润分配。 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公司利 润 分配 政 (六)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策:……(六)现金分红最低限:在不损害
1、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在任一连
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续三年中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
亏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不得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值,且现金流充裕,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百分之三十。
大现金支出发生,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用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2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
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
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
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
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
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
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的或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
本修正案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