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
务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外,
并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
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17 年 11 月 24 日至 12 月 4 日,时限达到 10 日以上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
(4)反馈方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
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的
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及《试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