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
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等签订《股权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与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等签订<股权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关联方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和关联方兰州黄河麦
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麦芽”)签订《股权置换协议之补充协议》,即公司将兰州麦
芽生产、办公用房及生产机器设备附着之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新盛工贸。经审查,我们
认为:在公司与新盛工贸于 2012 年 11 月进行股权置换后,兰州麦芽已成为新盛工贸的全资
子公司,但兰州麦芽生产、办公用房及生产机器设备附着之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却一直为公司
所有,为更符合新颁行《物权法》“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的要求,公司拟签订上述协
议、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
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周一虹 张新民 王重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