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该议案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 9,889.08 万元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
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对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艳霞、鲁瑾、蒋轶
2017年12月12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程艳霞
签字:_______________
鲁 瑾
签字:________________
蒋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