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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2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包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
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作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更换公司 2017 年审计
机构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沟通,在认真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相关材料
后,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更换公司 2017 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达七年之久,同时考虑到公司新增互联网业务,互联网业务的发展需要
会计师具有丰富的 IT 审计经验,公司拟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 2017 年审计机构。经对信永中和的资质进行审
核,我们认为,信永中和是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
从业资格,在 IT 审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具备多年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包括 IT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
次变更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 8,000 万元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
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独立董事:郭光、高晶、黄炳艺
                                                        2017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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