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债权回收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继2006年8月16日、2007年2月28日、2007年3月12日、2007年12月13日及2008年8月12日公告关于对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钢")7609万元重大债权的回收情况后,2009年2月16日公司接到律师送达的法院重审判决,现就此债权的回收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司对该案进展持续披露如下:
一、本案概况
对于公司应收原辽宁信托投资公司(简称"辽信")1200万美元债权,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及2005年4月26日辽宁省财政厅辽财[2005]63号文件批准,2005年5月30日辽信清算组将省财政委托贷款所形成的对本钢7609万元债权资产置换抵偿给公司,公司随后于2005年6月1日和10月24日按照1590万元和6019万元标的额起诉本钢,请求法院判决本钢偿还所欠债务。
就1590万元诉讼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就6019万元诉讼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以上事项详情请见2006年8月16日、2007年2月28日、2007年3月12日、2007年12月13日及2008年8月12日公告。
二、进展情况
就1590万元诉讼案,2009年2月16日本公司接到律师送达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沈中审民初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对于本判决,公司将与律师协商是否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就6019万元诉讼案,并无新的进展,尚处于发回重申阶段。
三、债权回收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已经在2007年度对该债权全额预计负债,故该诉讼事项对2008年度业绩没有任何影响,本公司拟于2009年3月31日公布2008年度业绩报告。
四、本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宜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和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审民初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2、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