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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活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1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后,经审
慎分析,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一家境外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手”)签署《股份购买协议》,收
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下称“目标公司”)控股股权。该项交易有助于提升滨州
轻量化基地研发和业务核心能力,支持自主品牌核心技术和新能源汽车发展。
    按照目标公司股权收购协议的条款要求,收购主体上市公司须在签约后即刻
向交易对手开具金额不超过 1000 万欧元的分手费履约性保函,因上市公司暂不
具备开具保函的条件,公司拟委托 BHAP HK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称“海
纳川香港”)代为开具相关保函,公司与海纳川香港拟签订《开具保函委托协议
书》。
    公司与交易对手签署《股份购买协议》以及与 BHAP HK Investment Limited
签订《开具保函委托协议书》等相关事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可行,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签订《开
具保函委托协议书》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时应履行回避表
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于光                               贾丛民
            魏安力                              熊守美
                                           2017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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