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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9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18 号”《关于
核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泸州老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62,5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8.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7,265,000.00 元(含税),
实际募集的资金 2,952,735,000.00 元;加上承销费用和验资费用可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2,675,377.36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2,955,410,377.36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川华信验(2017)68 号”《验资报
告》予以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西体北路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原专户”),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泸州
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与“中金公司”合称“保荐机构”)
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参见公
司 2017 年 9 月 19 日公告: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24)。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酿酒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期工
程)实施主体,为使项目实施主体和资金支付主体保持一致,确保项
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合规使用,经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将本次募集的 2,952,735,000.00 元资金及利息(实际以注
资实施日计)通过向酿酒公司增资的方式注入到酿酒公司,募集资金
将全部用于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期工程)。详细情况参见公司 2017
年 10 月 17 日及 11 月 2 日公告:《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
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8)、《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31)。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募集的 2,952,735,000.00 元资金及利息已通过增
    资方式全部注入到酿酒公司,原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公司账户管
    理,公司已办理完毕在开户银行的原专户注销手续。公司与开户银行、
    保荐机构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已注销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分行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西体北路支行
         四、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要求,酿酒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新专户”),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酿酒公司在募集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新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新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止 2017 年 12 月 5 日):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06036135    1,973,133,845.10 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
    公司成都分行
                                                              储和使用
                                                        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28900178710606  988,193,307.93 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
  成都西体北路支行
                                                              储和使用
    备注:专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的差额为银行利息扣除相关手续费后的余
    额,共计 8,592,153.03 元。
    2. 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专户仅用于公司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期工程)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酿酒公司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酿酒公司承
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酿酒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酿酒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
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酿酒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
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
    (4)公司、酿酒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之阳和
余燕(中金公司)、 尹利才和杜国文(华西证券)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酿酒公司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6)公司、酿酒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
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
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保荐机构发现公司、酿酒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保荐机构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解除。
    特此公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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