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双
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关于调整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016 年业绩补偿》
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016 年业绩补偿,我们认为:
考虑到江西科为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客观原因,柯秋平及时招军拟变更业绩补
偿承诺,公司在审慎考虑后,从保护上市公司、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出发,提出
了调整业绩补偿及承诺方案,充分考虑了其他股东整体利益,较好地考虑与保护
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业绩
补偿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关于调整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017 年及 2018 年
业绩承诺方案的议案》
关于调整江西科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017 年及 2018 年业绩承诺,我们
认为:
考虑到江西科为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客观原因,柯秋平及时招军拟变更业绩补
偿承诺,公司在审慎考虑后,从保护上市公司、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出发,提出
了调整业绩补偿及承诺方案,充分考虑了其他股东整体利益,较好地考虑与保护
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业绩
承诺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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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林 程银春 李小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