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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7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
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昆山盛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与合作方共同投资收
购意大利 NMS 公司 90%股权,可借助于专业机构投资经验,进一步加快与国际创
新资源的深度对接,提升公司新药研发水平及国际化运营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
竞争力,对公司战略发展有积极影响。公司管理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在投资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切
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该
议案,同意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
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及项目名称,是着眼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谨慎决定,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为公司新药研发项目,变更方案符合公司可持续发
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新产品开发进度,能充分利用公司存量资产,降低公司
运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
合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平其能                       顾海                王玉春
                                                     2017 年 12 月 0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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