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轴研科技”)第五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轴研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合法持有的国机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精
工”)100%股权。同时,轴研科技拟向国机资本等 10 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本次交易完成后,轴研科技将直接持有国机精工 100%股权。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7】1795 号)文件核准了本次交易。
本次重组相关方做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序号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本公司兹作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
诺:
1、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的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3年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3、本次
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下
列要求:(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2)不会导致本公司不符合
关于发行
股票上市条件;(3)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
股份购买
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4)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
资产并募
1 轴研科技 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
集配套资
务处理合法;(5)有利于本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
金交易的
能导致本公司本次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
承诺
的情形;(6)有利于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
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本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7)有利于本公司形成或者保持
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4、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3条规
定的要求;
5、根据反垄断法律法规,本次重组未达到法定申报标准,不需
要向商务部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本企业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兹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作如
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
益。(2)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3)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4)
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5)《公司法》第146条规
关于发行
定情形;(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
股份购买
2 国机集团 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资产交易
2、本企业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的承诺
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
3、本企业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且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对自身诚信情况有重大影响的情形:(1)未按期偿
还大额债务或未履行承诺;(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因此而使轴研科技其他相
关各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就本次重组信息提供相关事项,本公司兹作如下无条件且不可
撤销的承诺:
1、就本次重组,本公司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或者提供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筹划、实施本次重组,本公司将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下
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3、就本公司所获悉的股价敏感信息,本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
4、本公司预计筹划中的本次重组相关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的,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5、本公司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为出具本次重组各
项申请材料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
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言,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
轴研科技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次重组各项
申请材料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披露,并
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6、本公司向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
件、电子文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
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效的;该等文件中所述事实均是真实、
关于所提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供信息真 7、本公司不存在为本次重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
3 实性、准确 请材料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或应向本次重组相
性和完整 关中介机构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关重要事实,且在向本次重
性的承诺 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任何重要文件或重大事实中,不存在任
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8、本公司应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其中,
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
9、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人作为轴研科技的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重
组信息提供相关事宜,兹作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在
轴研科技全
轴研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和/或暂停支付本人的薪酬,并于收到
体董事、监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事及高级管
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理人员
算公司申请锁定。若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授
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若上市公司董事会
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目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
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锁定的股份自愿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国机集团与国机资本作为本次发行的交易对方,同时国机集团
作为国机精工的唯一股东,就本次发行信息提供的相关事宜,
国机集团、国机资本与国机精工共同作出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
销的承诺:
1、国机集团、国机资本及国机精工将及时向轴研科技提供本次
发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轴研科技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国机集团、国机资本及国机精工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轴研
科技提供信息,配合轴研科技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3、国机集团、国机资本及国机精工已向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
提供了为出具本次发行各项申请材料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国机集团、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言,所提供的
国机资本及 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
国机精工 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各项申请材料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次发
行相关中介机构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4、国机集团、国机资本及国机精工向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提
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电子文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
相符的;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有效的;该等
文件中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国机集团、国机资本及国机精工不存在为本次发行相关中介
机构出具本次重组各项申请材料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任何有关重
要文件或应向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有
关重要事实,且在向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任何重要文
件或重大事实中,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
6、如本次发行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国机集
团和国机资本在轴研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国机集团作为国机精工的股东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就本次
重组国机精工经营合规性相关事宜,兹作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
销的承诺:
1、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历史上的股权转让均通过其股东会决议
同意通过,历次股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相关转让对价均
已支付完毕,历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
纷;
2、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历史上的增资均通过其股东会决议通
过,增资款均已实缴到位,历次增资事项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
形,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如存在注册资本
真实性、充实性瑕疵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损失的,国
机集团承担全额补偿义务;
3、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中不曾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或代他人持有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利益安排;
4、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目前股权结构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法
律纠纷,现有股权真实、合法、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形式
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代他人持有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利
益安排,除已经披露的限制外,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
的行使股东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5、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了与其实际经营业务所需的各项
关于标的
合法有效的资质、许可和证照,无需取得其他资质、许可和证
资产经营
4 国机集团 照。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合法有效;
合规性的
6、关于尚未完善土地权属的5宗划拨转出让土地,国机集团确
承诺
认及保证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该等土地,该等
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并没有因其暂未完成
相关权属完善事宜而遭受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国机集团承诺将
敦促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在2017年12月底之前完成该五宗土地
使用权登记手续。关于权属尚未完善的部分自有房屋,国机集
团确认及保证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该等房屋,
该等房屋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并没有因其暂
未完成相关权属完善事宜而遭受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因此
导致国机精工产生重大损失以致于不符合本次交易条件的情
形;同时国机集团承诺将敦促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在2018年6
月30日之前完善该等房屋的权属手续。国机集团将承担因上述
土地、自有房屋权属未完善事宜给轴研科技造成任何损失的一
切赔偿/补偿责任;
7、2015年12月31日,中机合作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最
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8号A座的75套
房产为国机精工在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借
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0,000万元。中国机械工业国际合作有
限公司诉平顶山市瑞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潘东来一案,中机合
作因采取保全措施,提供自有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8号
A座8层810号(郑房
权证字第1401242615)的房屋作为担保。除此以外,截至本承
诺函出具日,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无正在履行的其他担保。本
企业保证并确保,本次重组完成前,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不会
签署和/或履行任何担保协议,不会作出任何担保承诺,不会受
任何担保义务的约束,除上述情形外,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取
得的各项土地、房产、商标权、专利权合法、有效,不存在权
属纠纷,也不存在他项权利限制;
8、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争
议、纠纷、行政处罚或任何形式的潜在风险。国机集团保证并
确保,本次重组完成前,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争
议、纠纷、行政处罚或任何形式的潜在风险;
9、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
规;
10、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已披露的三磨所和三磨超硬诉郑
州三磨新磨具磨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纠纷案,中机合作诉平
顶山市瑞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潘东来买卖合同纠纷案,新亚公
司诉盘锦辽河油田天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新亚公司诉
民航快递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案,郑州佰仟万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中机合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机合作诉平顶山
市瑞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潘东来合同违约纠纷案外,国机精工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事项。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
月30日期间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机关行政处罚
的情形。本企业保证并确保,本次重组完成前,国机精工不存
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
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国机集团作为国机精工的股东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就本次
重组国机精工股权权属相关事宜,兹作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
的承诺:
截至本确认函出具日,国机集团保证并确保至本次重组完成前:
1、国机集团持有国机精工100%股权;国机精工注册资本为人
关于重组 民币5000万元,已全部实际缴纳;
交易标的 2、国机精工持有三磨所100%股权,持有中机合作100%股权,
5 国机集团
资产权属 持有中国机械工业国际合作(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三磨
的承诺 所持有三磨超硬100%股权,持有精研公司100%股权,持有新
亚公司50.06%股权;中机合作持有海南公司100%股权;
3、除上述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国机精工
不存在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4、国机精工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
情况;
5、国机集团持有国机精工股权,国机精工持有三磨所、中机合
作和中国机械工业国际合作(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三
磨所、中机合作持有相应子公司的股权,均权属真实、合法、
清晰、完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代他人
持有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
他形式的行使股东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6、国机集团所持国机精工股权,为经营性资产,不存在限制或
者禁止转让的情形,在与轴研科技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股权
转让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国机集团作为国机精工的股东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兹就避
免与轴研科技产生同业竞争相关事项作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
的承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国机集团承诺不在中国境内及境
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轴研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主营
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国机集团亦将促使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不在中国境内及境
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轴研科技或其下属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本次重组完成后,若国机集团因股权收购、划转或受让等方式
取得与轴研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公司股权的,国机集团承诺自完成前述公司股权工商变更
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在保障轴研科技投资者利益前提下,完
成将前述公司注入轴研科技的相关工作;若轴研科技认为前述
公司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无意收购或前述公司不符合注入轴
研科技条件的,则自国机集团完成前述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将前述公司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相关
关于避免 工作。
6 同业竞争 国机集团 国机集团承诺自完成前述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将前
的承诺 述公司注入轴研科技或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完成之日止,将所
持的前述公司股权委托轴研科技管理,以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
题。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如国机集团或下属直接
或间接控股企业存在任何与轴研科技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国机集团将放弃或将促使
下属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放弃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业务
机会,或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
给轴研科技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或转让给其他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国机集团将严格遵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轴研科技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
害轴研科技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除非国机集团不再为轴研科技之控股股东,本承诺
将始终有效。若国机集团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轴研科技及其他股
东造成的损失将由国机集团承担。
国机集团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兹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国机集团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涉及国机集团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关于减少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国机集团及下属企业将尽可能减
和规范关 少与轴研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
7 国机集团
联交易的 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并将
承诺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轴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国机集团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轴研科技的资金、
资产。
4、如违反上述承诺与轴研科技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轴研科
技造成损失,由国机集团承担赔偿责任。
国机集团作为国机精工的股东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本企业
的主要管理人员,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兹就
内幕信息相关事项作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
1、在轴研科技依法公开披露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前,本企业依
关于内幕
国机集团、 法对相应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存在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的
8 信息的承
国机精工 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利用未经轴研科技依法公开披露的本次重
诺
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2、本企业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3号)第13条
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国机集团与国机资本作为本次发行的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
人员,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兹共同作如下无
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
国机集团、
1、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国机资本及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3号)第13条规定的不
其主要管理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人员,
2、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国机精工全
3、最近3年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体董事、监
4、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
事及高级管
5、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关于无重 理人员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9 大违法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因此而使轴研科技及其他相关各
为的承诺
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本人作为轴研科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重组
信息提供相关事宜,兹作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轴研科技全
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体董事、监
2、本人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
事及高级管
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理人员
3、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3号)第13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国机集团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兹就保证轴研科技独立性
相关事项作如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承诺:
1、保证轴研科技人员独立
(1)保证轴研科技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国机集团之间独
立。
(2)国机集团及其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向轴研科技推荐董
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
干预轴研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轴研科技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轴研科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机集团保证轴研科技不存在资金、资
产被国机集团占用的情形。
(3)保证轴研科技的住所独立于国机集团。
3、保证轴研科技财务独立
(1)保证轴研科技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
系。
(2)保证轴研科技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轴研科技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国机集团共用银行账
户。
(4)保证轴研科技的财务人员不在国机集团兼职。
(5)保证轴研科技依法独立纳税。
关于保证
(6)保证轴研科技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国机集团不干预轴
上市公司
10 国机集团 研科技的资金使用。
独立性的
4、保证轴研科技机构独立
承诺
(1)保证轴研科技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
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轴研科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
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轴研科技业务独立
(1)保证轴研科技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
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国机集团除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对轴研科技的业务活
动进行干预。
(3)国机集团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轴研科技在业务经营
等方面给予国机集团及国机集团控制的除轴研科技(包括其下
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含义同此)外的其他企业优于独立
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保证尽量减少并规范国机集团及其控制
的除轴研科技外的其他企业与轴研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
与轴研科技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国机集团及
其控制的除轴研科技(包括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外的其
他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轴研科技内部规
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确保定价公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以上承诺自作出且本次交
易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生效,并于国机集团作
为轴研科技的控股股东期间有效。
国机集团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兹就本次重组认购的股份
做出以下承诺:
1、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轴研科技发行的股份将根据监管
机构的要求,自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向任何其他方转
让。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
遵守前述承诺。若其上述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2、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轴研科技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
轴研科技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企业在本次交易
中认购的轴研科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国机集团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国机集团不转让其在
关于认购 轴研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11 股份锁定 4、若国机集团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的承诺函 国机集团就本次重组前持有的轴研科技股份补充如下承诺:
自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轴研科技股份上市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在本次交易前已持有的轴研科技股份包括但
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也不由轴研科技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内,由于轴研科
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也应遵守上
述锁定期安排。若本次交易锁定期安排与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
管意见不符的,则将根据届时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对股
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国机资本作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锁定期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机资本
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
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若国机资本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