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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7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
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恪尽职
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后,基于客观及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必要的审核,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部分董事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王洪先生的辞职请求,由于个人原因,王洪先生辞去公
司副董事长和董事职务,同时辞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候选人提名和审议程序,我们对被
提名人管财堂先生的个人简历、任职资格、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情
况的审查,我们认为管财堂先生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规定,符
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同意提交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部分董事调整
等事项。
    二、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公司就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17年11月27日出具了大
华核字[2017]004073号《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前述决策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
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5,961.03万元置
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国栋___________________
梅君敏___________________
鲍劲翔___________________
姜晓东___________________
                                             2017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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