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年12月5日0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15:00至2017年12月5
日15:00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五奎先生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股份615,018,107
股,占公司总股数1,236,342,104的49.7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
614,910,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共计2名,代表股份107,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87%;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614,910,6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10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49,625,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
反对票:10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614,910,60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票:10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49,625,5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8%;
反对票:10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
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