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长城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审阅 了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认真核查,现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任职人员彭立志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业绩,我们认为 任职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 2、经审阅,彭立志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 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其任职资格合 法。 3、任职人员彭立志先生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彭立志先生的聘任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彭立志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唐建新 张宇锋 江崇光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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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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