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柏丽控股有限公司("柏丽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起诉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偿还应付账款74,806,911元(人民币,下同)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欠款纠纷案公告如下,省高院已于2009年2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下一次开庭时间没有确定。
一、诉讼案概况
2009年2月4日本公司接到律师送达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诉讼案应诉通知书,柏丽公司于2008年11月24日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应付账款74,806,911元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PARADISE FIELD HOLDING LTD.(柏丽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Akara Bldg.,24 De Castro Street,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罗地镇)
法定代表人:汪涛
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浑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8号
法定代表人:苏伟国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2008年5月20日,柏丽公司与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新沈高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新沈高公司将其对本公司55,000,000元债权和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公司之分支机构)19,806,911元债权,共计74,806,911元转让给柏丽公司。柏丽公司遂于2008年11月24日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应付账款74,806,911元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债务74,806,911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截至2008年9月22日利息为704,681.11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进展
省高院于2009年2月5日开庭审理此案,下一次开庭时间没有确定,现在尚未下达判决。
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对本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
根据公司聘请的中国法律顾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该诉讼案属于正常贸易货款纠纷,不会对本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造成实际损失。
五、本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宜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