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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2-06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09]第6 号 
    致: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的委托,指派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 
    律师”)就国通管业召开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国通管业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 
    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国通管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4 名,持有国 
    通管业37,015,594 股,均为截止至2009 年2 月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国通管业股东。 
    国通管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和《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上述提案分别由国 
    通管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书面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其中,选举董事、监事采取了累计投票制。两名股东代 
    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提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国通管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司慧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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