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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5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2 月 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 1959 号办公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53,527,1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3.5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蔡征国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
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监票人、计票
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后,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53,527,100       73.50          0             0          0
2、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股        153,527,100   73.50           0          0          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为特别表决事项,需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议案 2 为普通表决事项.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琪、王旭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丽岛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丽岛新材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丽
岛新材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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