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7 年 12 月 2 日发出了
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
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年12月3日下午15:00—2017年12月4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慧芳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568,535,2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5.060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65,290,6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803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44,60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5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指
派张晓森律师、孙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68,514,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23,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66%;
反对2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534%;
弃权0股。
(二)《关于对子公司增加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65,314,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4%;
反对3,221,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6%;
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12%;
反对3,22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88%;
弃权0股。
(三)《关于公司拟注册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65,314,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4%;
反对3,221,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6%;
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12%;
反对3,22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88%;
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张晓森律师、孙平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