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 2017-047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北京万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约为人民币 1.43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初,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顺
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达”)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刘玉霞、肖俊
德、肖世森、张海华、王刚、肖伟共 6 人(刘玉霞为各方委托的代表人)(以下简称“原
告方”)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万顺达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以下诉讼请
求均按涉案的 34 套房屋合计计算)1、判令万顺达向原告支付与其交付商品房违约金人
民币 16,027,608 元;2、判令万顺达因设计施工瑕疵而支付原告改造费用人民币
44,700,002 元;3、判令万顺达赔偿原告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采取补救措施而
造成原告所购房屋不能正常利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82,266,798 元;4、判令万顺达立即
协助原告办理电力增容改造手续;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万顺达承担。(详见刊登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09 号、临 2016-043 号)。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变更应诉请求为:1、万顺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6,027,608 元;2、万顺达因设计施工瑕疵而支付原告改造费用人民币 44,700,002 元;
3、万顺达赔偿原告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原告所购房屋不
能正常利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82,266,798 元;4、万顺达为包括原告所购房屋在内的“博
雅资源中心(博雅 C-C)”商业配套项目地上一层、二层和地下一层的 34 套房屋安排 300
平米的燃气锅炉房面积、300 平米的配电室面积以及中央空调安装位置;5、万顺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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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7 年 8 月 15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民事判决书》(以下判决
结果均按涉案的 34 套房屋合计计算),一审判决如下(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2 号):
1、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3、 诉讼保全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4、 鉴定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原告方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万顺达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做
出的《民事判决书》(以下判决结果均按涉案的 34 套房屋合计计算),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