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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夏智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或“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天夏智慧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二)投资金额
    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投资方式
    委托理财资金用于投资我国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
括但不限于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
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可控的投资理财产品,或者中短期投资理财产品;不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
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四)投资期限
    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
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五)委托理财的要求
    公司在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并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现金流的状
况,及时进行理财产品购买或赎回,委托理财以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为
前提条件。
    (六)实施方式
    在董事会审批额度范围内公司授权公司总裁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投资活
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投资的理财产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事项包括投
资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损益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
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委
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将按照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
闲置自有资金投资流动性高、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委托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和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
    (二)通过合理规划资金,开展委托理财,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财务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选择
流动性高、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尽管投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
种,但金融市场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发生变化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针对上述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
   措施: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裁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签署相关合
   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二)财务部相关人员负责做好资金计划,充分预留资金,谨慎确定投资期
   限,保障公司正常运营。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理财资金
   的使用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已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执行程序、核算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确保资金安全。
           六、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
   过 10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
   月内有效。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前十二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委托理财产品情况
                                                                委托理财金额
投资主体       合同签署时间               受托人名称                             公告编号
                                                                  (万元)
天夏智慧     2016 年 12 月 21 日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000   2016-133
天夏智慧     2016 年 12 月 23 日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000   2016-135
天夏智慧     2017 年 1 月 23 日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9,900   2017-008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公
司已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执行程序、核算管
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风险相对可控的产品品种,不投资于股票及
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
    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
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行为。
    九、监事会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监事会同意使用不超过 10 亿
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
在二十四个月内滚动使用。监事会认为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作为天夏智慧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海通
证券对公司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进行了专项
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天夏智慧本次使用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
案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该事项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赵春奎             洪晓辉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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