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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夏智慧:独立董事关于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5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我们
对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金融理财产
品,购买理财产品的最高存量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含本数),
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该事项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
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银行金融理财产品之事项。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公司已制定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执行程序、核算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能够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风险相对可控的产品品种,不投资
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风险
相对较低,收益相对稳定。
    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供公司闲置资金
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
在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晓东
陈   芳
管自力
签字日期: 2017 年 12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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