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17-037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4 日(周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7 年 12 月 3 日—2017 年 12 月 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 64 号办公楼五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勇先生
6、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 4 名董事、全体监事、6 名高级管理人员及
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股份 508,996,40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0.0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6 人,代表股份 502,249,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9.48 %;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6,746,4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3 %。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股份 444,629,340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5.4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股份 438,139,750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44.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6,489,590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66 %。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2 人,代表股份 64,367,065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21.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50 人,代表股份 64,110,225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的 21.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256,84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 %。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 61 人,代表股份 36,869,69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2.90 %。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变更解决同业竞争承诺
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香港华晟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电子信
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晟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规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上
述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 326,938,494 股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总的表决情况
同 意 182,044,7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的 99.99 %;反对
13,2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2)A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0,856,53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有表决权的 100 %;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股东有表决权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 A 股股东有表决权的 0 %。
(3)B 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1,188,171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7%;反对
13,21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有表决权的 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 B 股股东有表决权的 0 %。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856,4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6 %;反
对 13,2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4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邝晃煊、邓彩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