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3132.5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本公司之北京科技分公司
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
2017 陕 01 民初字第 237 号),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该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诉状,其陈述如下:
2016 年 5 月至 6 月间,原告与北京科技分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21 份,约定
原告向北京科技分公司出售西门子配件若干,合同总价为 39,156,359.68 元,付
款方式为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付 20% 预付款后,90 日内支付剩余 80%货款。合
同签订后,原告将货物交付,但北京科技分公司支付了约 20%货款 7,831,271.93
元,剩余约 80%货款 31,325,087.74 元未支付。由于北京科技分公司是公司设立
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诉本公司对本案债务承
担清偿责任。
其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31,325,087.74 元;判令被
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514,775.61 元 (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
4.35%计算,自 2016 年 10 月 7 日起暂计算至 2017 年 2 月 20 日);诉讼费用及保
全费由被告承担 。
本次诉讼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公
告(编号为临 2017-010 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7 年 12 月 4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
书》((2017)陕 01 民初字第 237 号)。法院认定原告没有履行供货义务,其
要求公司及北京科技分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公司主张解除
原告与北京科技分公司签订的 21 份《购销合同书》,法院予以支持;北京科技
分公司反诉原告要求退还已支付原告预付款及利息,法院对退还预付款予以支
持,但对利息部分没有支持。
判决情况具体如下:
1.解除原告与北京科技分公司之间于 2016 年 5 月 3 日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
签订的 21 份《购销合同书》;
2. 原 告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退 还 北 京 科 技 分 公 司 预 付 款
7,831,271.93 元;
3.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驳回北京科技分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5.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案件受理费,本诉 200,999 元(原告预交),反诉 34,383 元(北京科技分
公司预交)共计 235,38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负担 235,382 元,北京科
技分公司负担 5000 元。原告与北京科技分公司负担部分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
付对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尚未生效,公司目前尚无法判
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