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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9-02-04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 年2 月3  日召开的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9年2月3 日在公司办公地点召开的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将于2009 年 2 月 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2009 年 2 月 3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接到 H 股股东代理委托书显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 H股247,531,998股,委托大会主席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照250万股投票赞成,余数不能投票。所以,参加大会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代表的股数460,076,561股,占公 
司发行总股本87,337万股的52.68%。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数215,044,563股。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境外核数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15,044,563股,同意214,837,2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54,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153,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境内审计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15,044,563股,同意214,787,7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3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25,82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15,044,563股,同意214,772,6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反对216,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弃权55,6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4、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15,044,563 股,同意 214,719,8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 3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293,725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综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2、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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