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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5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201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310230132221817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企(1993)第 184 号关于同意上海崇明县轮船公司改组为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遵照《公司法》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通知,对公司章程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现修订为: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32221817R。证照编号为:00201706300011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企(1993)第 184 号关于同意上海崇明县轮船公司改组为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遵照《公司法》规定和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通知,对公司章程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原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现修订为: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在公司内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班子成员的意见,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董事会根据党委研究讨论的意见作出决定。
    党团组织的设立及活动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下简称《团章》)的规定,分别在公司设立党委、纪委和共青团组织,开展党团活动。公司应当为党团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机构设置
    (一)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
    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二)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设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
    员;
    (三)公司党委、纪委工作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
    框架和编制总额,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公司党委职权:
    根据《党章》,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委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责任制。公司党委的职权如下: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
    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委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过制定《公司党委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等工作制度,对公司党委参与公司决策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予以明确。按照《议事规则》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结合公司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
    实际,制定公司党委、纪委年度计划,并在公司开展党的各项工作;
    (四)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党委书记一般推荐为董事长人选,公司纪委书记应推荐为监事人选,并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五)遵循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中承担领导
    和把关职责。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和日常经营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用人权,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拟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六)加强公司领导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教育
    管理,严格执行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相关规定,整合运用党内监督、监事会、职代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资源,健全完善公司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七)担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八)研究布置公司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党
    组织开展工作;
    (九)全心全意依靠公司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原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修订为: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2月 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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