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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2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下午3:00至2017年12月1日下
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厉达董事长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
计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9,806,2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9031%。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369,805,518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66.9029%;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额为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4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7,20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
(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大会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厉达先生、厉冉先生、王茜女士、王培元先
生、毛宝弟先生、楚玉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厉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69,805,5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1.02 选举厉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69,805,5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1.03 选举王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69,805,5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1.04 选举王培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69,805,5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1.05 选举毛宝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69,805,5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1.06 选举楚玉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69,805,5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2、《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恳先生、高爱好先生、乔吉海先生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陈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69,805,5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2.02 选举高爱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69,805,5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2.03 选举乔吉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369,805,5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3、《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樊智军先生、张开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会非职工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樊智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369,805,5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3.02 选举张开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369,805,5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98%,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00,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99.9903%。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69,806,2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增设副董事长、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69,806,2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20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69,806,21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7,20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晓丽、何俊辉
    3、结论性意见:赛摩电气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赛摩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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