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26,653,580 元债务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认为该诉
讼涉及的债权债务由来已久、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公司已委任律师将在规定期限
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自 2010 年至 2016 年,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多伦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匹凸匹”)与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通”)发生多笔资金往
来。该期间,匹凸匹向荆门汉通支付往来款 849,846,705.67 元,收到荆门汉通归
还的往来款 737,944,433.28 元,尚有 111,902,272.39 元未归还,且在原实际控制
人鲜言控制下通过匹凸匹福州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与荆门汉通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其
中福州分公司向荆门汉通支付往来款 774,253,580 元,收到荆门汉通归还的往来款
759,502,272.39 元,尚有 14,751,307.61 元未归还,荆门汉通未归还的往来款共
计 126,653,580 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湖北高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匹凸匹金
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7-064)。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初 33 号,现将
具体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结果
湖北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7506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认为该诉讼涉及的债权债务由来已久、事实明确、证
据确凿,公司已委任律师将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如本案有新的
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民初 33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