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就补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董事事项
1.提名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
司 29.47%的股份,具有提名资格,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李广林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
第 10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亦不存在失信被
执行情形;
3.李广林先生具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管
理经验和职业素养;
4.李广林先生已书面同意被提名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5.未发现李广林先生存在其他影响其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补选李广林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董事。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独立意见
李洪钧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副总经理
职务,经柏青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薛小梅女士为公
司副总经理。经审核,我们认为:
1.李洪钧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相关程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其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经对薛小梅女士任职资格和工作经历进行审查,未
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103 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务的情形,也未发
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之情形;关于薛小
梅女士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务任职的规定。
独立董事:张文君 赵恩慧 袁晓玲
2017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