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航节能”)非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首航节能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首航
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60 号)
核准,首航节能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67,590,851
股,发行价格 7.8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66,939,997.37 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32,256,759.0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34,683,238.28 元。2017
年 9 月 19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验
资报告》(瑞华验字【2017】02140002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投资下述项
目:
投资项目 总投资额(万元)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万元) 时间进度
敦煌 100MW 太阳能熔盐塔
304,000 291,657.00 建设期 24 个月
式光热发电项目
太阳能热发电设备制造基地
176,000 155,037.00 建设期 24 个月
项目
其中敦煌 100MW 太阳能熔盐塔式光热发电项目由全资子公司敦煌首航节能
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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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事项的内部程序履行情况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事项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公司配套拟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募投项目建设实施
单位或部门、物流采购部负责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
2、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由募集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或部门、物流
采购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每月月末报公
司董事长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若当月累计金额每达 1,000 万元而未到月末
时,及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董事长审批并且保荐代表人
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和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
书面置换申请。
4、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
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5、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
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督程序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将于每月月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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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保荐代表人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建设款的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
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将有助于节
省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现金流,符合公司及股东利
益,不影响公司非公开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相关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且已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首航节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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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剑敏 赵新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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