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航节能”)非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首航节能使用
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型存款产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投资的具体情况
1、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购买投资总期限
不超过 36 个月,单个产品不超过 12 个月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2、投资期限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单个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总经理自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
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4、决策程序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本次
投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理财收益风险
公司本次现金管理所投资的产品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结
构性存款产品,产品期限不同,获得的收益水平不同。具有投资风险低、本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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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度高的特点。但由于影响金融市场的因素众多,本次投资不排除由于金融市场
的极端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下:
(1)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
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合同的继续有
效、以及收益的实现。
(2)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的上升而提高。本产品
收益与人民币 6 个月 SHIBOR 值走势挂钩,客户的理财收益随 SHIBOR 值的波
动而浮动,且若人民币 6 个月 SHIBOR 值突破相应区间时,则客户可能有收益
受影响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客户可能会遭受损失。如因自然
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相关投资风险,
或因银行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银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内容,由此造成客户的任何损失,银行不承担任
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
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
险。
(2)独立董事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
主。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操
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4)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
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三、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充分的预估和测算,
以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
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
四、保荐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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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首航节能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的自有闲
置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事项已经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
董事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发表了
同意意见,符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对首航节能拟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的自
有闲置资金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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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剑敏 赵新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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