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设立珠海高端制造综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
我们认为:对《关于投资设立珠海高端制造综合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参加董事会审议后,基于我们的独立
判断,认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谢伟、许楚镇已按规
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议案。
二、关于投资设立珠海富山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
我们认为:对《关于投资设立珠海富山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参加董事会审议后,基于我们的独立
判断,认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谢伟、许楚镇已按规
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议案。
三、关于投资设立珠海交通建设发展基金(鹤港高速)(有限合伙)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
我们认为:对《关于投资设立珠海交通建设发展基金(鹤港高速)(有限合伙)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参加董事会审议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
认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谢伟、许楚镇已按规定回避
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本次议案。
四、关于投资设立珠海金湾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暨关联
交易的事项
我们认为:对《关于投资设立珠海金湾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阅读并参加董事会审议后,基于我们的独立
判断,认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谢伟、许楚镇已按规
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景 旭 郑丽惠
张文京 邱创斌
201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