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以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经 过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基于 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设备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开展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拓展融 资渠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设备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崔 奇 佟桂萱 2017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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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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