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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0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资金情况已经四川华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报告》(川华信专(2017)534
号)。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置换不会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581,774,996.30元置换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包括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泸州老窖酿酒有限
责任公司)拟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
款产品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泸州老窖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
款产品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
                      独立董事:张凌、杜坤伦、徐国祥、谭丽丽
                                  2017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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