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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办法(2017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30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的
沟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
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
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
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
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大经营
计 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
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
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保密
规定,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
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五)高效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用语应规
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友好对待媒体的采访要求,尊重媒体的新闻自由,主
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转告公司相关负责人,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办负责具体接待事务,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办法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
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
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
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
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
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
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含独 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经授 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席。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 等。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
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公
司与特 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
应当做好 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
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
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人员
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并妥善保
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
当拒绝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公司应要求
其提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证券部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报董
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
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证券
部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证券
部应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
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在媒体发布采
访报道后,公司证券部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七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虚假
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
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
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
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
一 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
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
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
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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