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 15:00 至 11 月 29 日 15:00。
(3)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 北新
路桥公司 17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汪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60,753,169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46.7864%。
(2)现场投票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60,752,269 股,
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46.78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00 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
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三项议
案:
1.《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
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260,525,969 股,持股比例为 46.7456%。在审议本议
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2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具体内
容详见 2017 年 11 月 14 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关于投资 G576 石河子至 149 团公路新改建工程 PPP 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753,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 G576 石河子至 149 团公路新改
建工程 PPP 项目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1 月 14 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关于投资开发北新御龙湾一期 B 组团、一街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0,753,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风险投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1 月 14 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继乾、姜黎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