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宁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 号)“关
于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书》),《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披露《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
季度报告全文》,预计 2017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15.04 万
元-943.64 万元,同比上涨 1500.00%-1550.00%。你公司于 7 月 14 日披露的《关
于 2017 年 1-6 月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 2017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4270 万元-4295 万元。你公司于 8 月 22 日披露的《2017 年半
年度报告》显示,2017 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4282.79 万元。
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小
贷”)在预测 2017 年半年度业绩时,未考虑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预测不够审慎,导致公司半年报业绩预测不准确。
青龙小贷部分已逾期贷款在 2017 年 4 月、5 月没有收回任何金额,且无任
何充分证据表明在 6 月能收回,你公司未及时根据相关贷款的回收情况修正业绩,
存在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未及时披露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宁夏证监局的要
求,责令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