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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28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披露《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预计2017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15.04万元-943.64万元,同比上涨1500.00%-1550.00%。你公司于7月14日披露的《关于2017年1-6月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预计2017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270万元-4295万元。你公司于8月22日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4282.79万元。
  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小贷”)在预测2017年半年度业绩时,未考虑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对公司的负面影响,预测不够审慎,导致公司半年报业绩预测不准确。
  青龙小贷部分已逾期贷款在2017年4月、5月没有收回任何金额,且无任何充分证据表明在6月能收回,你公司未及时根据相关贷款的回收情况修正业绩,存在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未及时披露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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