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
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一)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预留授予股票第
一次解锁的议案》,本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锁激
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锁激励对象名单已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的 147 名激励
对象及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锁的 5 名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被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也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况,并认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江苏鹿港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的主体资格
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锁条件,依照公
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决定对
符合条件的 13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二期解锁;对符合部分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世纪长龙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二期解锁,解锁本期
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的 80%,其余由公司回购注销;对符合条件的 5 名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期解锁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