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
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下称“《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就公司回
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冯丽青等 15 人因子公司业绩考核部分达标。根据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82 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
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 15
人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 1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此
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
整为 2.82 元/股。
三、《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预留
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经核查,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 132 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二期解锁,可解锁比例 30%;对符合部分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二期解锁,可解锁比例 24%,其余由公
司回购注销;对符合条件的 5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锁,
可解锁比例 50%,可解锁股份合计为 264.882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