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1、2015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江苏
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鹿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江
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鹿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对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3、210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江
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江
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并出具了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5、201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江苏
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江苏鹿
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15年11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确定以2015年11月4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
象授予462.06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16 年 6 月,公司实施的 2015 年权益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股本后,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予以调整。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总量
为 9,041,200 股(不含预留部分)。
8、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确定以 2016 年 10 月 28 日作为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决定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72.66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议案》,并出具了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0、2016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
议案》,同意对 14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锁。可解锁比
例 30%,可解锁股份合计为 245.832 万股。
同时根据公司 2016 年 6 月实施的 2015 年权益分配方案,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予以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88 元/股调整为 2.89
元/股;鉴于公司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陈浩等 5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
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84.68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 2017 年 3 月 7 日注销。
11、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
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同意对符合条件的 13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二期解锁,可解锁比例 30%;对符合部分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二期解锁,可解锁比例 24%,其余由公司回购注销;
对符合条件的 5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锁,可解锁比例
50%,可解锁股份合计为 264.882 万股。
同时根据公司 2017 年 6 月实施的 2016 年权益分配方案,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予以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89 元/股调整为
2.82 元/股;鉴于公司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冯丽青等 15 人因子公司业绩考核部分
达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 17.2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2017年6月9日,本公司披露2016年度利润分配公告:以公司2016年6月15日(股
权登记日)登记的股本894,068,404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元人
民币(含税),并于2017年6月16日实际发放,截至本公告日,已实际实施完毕。
依据《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授予数量和回购价格调
整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V=2.89-0.07=2.82元
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89元/股调整为2.82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此次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此次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2.82 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于 2017 年 6 月实施的 2016 年权益分配方案,依据《江
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发生的公司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时,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予以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89
元/股调整为 2.82 元/股。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江苏鹿港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解锁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