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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庄敏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23
关于对庄敏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庄敏:
    近日,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根据目前检查情况,发现你作为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7年3月8日,你将所持公司股份2400万股质押给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而于3月27日方告知公司上述股份质押事项。2017年9月12日,你所持公司股份1亿股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冻结。2017年9月25日,你所持公司股份0.68亿股被湖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执行司法冻结。你未将上述股份冻结情况告知公司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且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进行披露。你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第八条、第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一)对你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进行清偿。
   (二)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三)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运作意识,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你应于收到本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整改情况和后续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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