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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8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
如下:
   1、本次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我们对本次重组方案、《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
意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鉴于本次重组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正在由相关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工作,
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编制并披露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我们届时将发表关于本次重组
审计、评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对方的认购价格客
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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