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信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8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2017 年 10 月 26 日,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4.2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7,8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27,833,823.8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200,006,176.11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
华验字[2017] 0146001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 )
与募集资金专项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存入金额          资金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
                   739899991010003009082   44,250,000.00    研发中心项目
限公司徐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年产 8000 吨智
                     516900035410888      106,718,176.11
限公司新沂支行                                             能卡基材项目
                                                           年产 4000 吨功
中国银行股份有
                          545670888491    49,038,000.00     能性聚酯薄膜
限公司新沂支行
                                                                项目
                   合计                   200,006,176.11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兵、肖继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开户
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民生证
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7] 01460016
号”《验资报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