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审阅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
作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
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勤勉尽职。我们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现就下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收购安徽东盾木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购江苏东盾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高立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
有的安徽东盾木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丰富产品结构、
提高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
收购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收购江苏东盾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高立人造板有限责
任公司合计持有的安徽东盾木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二、关于公司向安徽东盾木业有限公司提供8000万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东盾木业
有限公司提供8000万元委托贷款有利于安徽东盾木业有限公司在收购事项完成后能
尽快投入生产。
公司自有资金充裕,在决定提供本次委托贷款前进行了审慎研究,不会影响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对公司并无负面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本次提供委托贷
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安徽东盾木业有限公司提供8000万委托贷款。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树国 SONG DONG JIN 谢秋平
2017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