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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5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以下事项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
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专项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
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1,114,075,954.85 元置换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专项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
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为本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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