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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东数:关于关注函回复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5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注函回复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公告中涉及的资产重组(处置)事项因重整申请撤回和控制权取得等问题
至今仍未解决、大股东股权暂停拍卖等原因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终止,公司将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15:00 在“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
以网络互动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关于终止筹
划重大资产重组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4)。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东数控”)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
关注函【2017】第 183 号)。现将有关问题回复情况公告如下:
    一、结合你公司目前被申请破产重整、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及 2017
年年度业绩预计等情况,说明你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上
市风险、退市风险等,以及你公司针对相关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一)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
    1、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241.87 万元,预计 2017 年度
净利润为-25,000 至-20,000 万元,如果公司 2017 年度仍不能扭亏为盈,公司股票
将面临暂停上市的情况。
    如果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即《2018 年年度报告》)公司净利润或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退市)的情况。
    2、资产重组(处置)终止风险
    2017 年 7 月 2 日,公司与浙江意向重组方签署《资产转让意向书》,并向深交
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开市时起停牌。停牌后,公司及意向重组方立
即协调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并多次对重组方案进行讨论
和修改。直至 2017 年 9 月 11 日,因控制权取得和重整能否撤回等不确定因素,
短时间内无法完成相关工作、取得实际性进展,无法在原计划时间内披露重大资
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进入重组程序,公司股票于当日复牌,复牌后继续推进重
大资产重组(处置)事项,公司在努力推进与浙江意向重组方的合作的同时,也
积极与其他意向方进行商谈,寻求新的意向重组方。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与浙江意向重组方签订的《资产转让意向书》自动
失效。
    目前,公司正在与制造、新能源、医疗健康等行业的意向方进行商谈并积极
解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处置)工作涉及的控制权取得及撤回重整申请等事宜,
并对方案进行论证和调整,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未有实际进展,也未签订正式
交易协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处置)事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存在重大变更或
终止的可能。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
《中国证券报》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63)、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4、066、068、072)、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关于重大资产重
组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074、076、078、08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5)、《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投资者
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7)、《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8)、《关于关注函回复情况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094)、《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3、095、099、
105)。
    3、重整不确定性风险
    2017 年 7 月 14 日,公司债权人高鹤鸣、李壮、刘传金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该
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一旦法院裁定公
司进入重整程序,重整所需时间,重整方案能否顺利通过债权人、出资人会议,
重组方案能否顺利执行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存在重整失败、破产清算的可能性。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
《中国证券报》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
    4、控制权变更不确定风险
    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被质权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2017 年 10 月 25 日,经区法
院作出裁定,准予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 50,000,000 股。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经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冻结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
50,000,000 股,冻结期限一年;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 49,376,000 股。2017
年 11 月 9 日,威海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威海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披露了《拍卖
公告》,将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3 时在经区法院(凤林法庭一楼)拍卖高金
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 49,376,000 股,参考价 29,942 万元。该事项可能会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变化。
    2017 年 11 月 10 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大连甘井子区组合
机通用部件有限公司对高金科技的重整申请,同时要求经区法院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对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执
行。
    2017 年 11 月 14 日,公司收到高金科技通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
高金科技清算组为高金科技管理人并明确了管理人职责。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经区法院通知,因华夏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申请继续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尚无定论。故经区法院暂停对高金科技
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拍卖。
    高金科技重整所需时间,其最终的债务重组方案能否顺利通过债权人会议、
取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债务重组方案能否顺利执行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高金科
技存在重整失败、破产清算的可能性。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变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
《中国证券报》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关
于第一大股东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变动的进展公
告》、《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变动的进展公告》、《关于第一大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00、101、103、104、
110、112)。
       5、股票拍卖中止风险
    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被经区法院裁定拍卖并指定了拍卖行、披露了拍卖
公告,后高金科技又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同时大连市中级
人民法院要求经区法院中止对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执行,经区法院已
暂停对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拍卖。公司股票能否拍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存在中止拍卖的风险。具体情况可参阅本公告“4、控制权变更不确定风险”。
       6、资金风险
    受整体国内经济形势及行业不景气影响,公司主业经营状况未有明显好转,
在贷款银行的信用等级普遍评级下调,公司资金压力巨大。如 2017 年度经营状况
仍没有根本好转,公司融资能力将进一步减弱。目前公司逾期银行贷款和银行承
兑垫款金额已达到 1.53 亿元,个别债权人已经开始诉讼。公司面临资金急剧紧张
局势,资金风险加大。
    主要债务逾期情况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
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关于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2、096)。
    7、诉讼风险
    公司截至目前未完结的诉讼事项共 89 项,虽然公司设置了法务部、聘请了法
律顾问并积极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但目前仍有较多诉讼,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诉讼情况可参阅本公告第七项、《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
讼的公告》、《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1、003、030、069、070、090、097、102)及《2017 年半年度报告》等。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1、积极筹划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处置)事项,减负增效。公司正在筹划处理
无效资产/股权事项(重组),缩小资产规模,降低固定费用,缓解资金压力,发挥
和提高规模效益,以期彻底解决面临的债务危机,改善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能
力,走出经营困境。
    公司将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处置)事项,积极与意向重组方协商,争取
协商妥善解决控制权取得、撤回重整申请等问题。
    2、公司也积极寻求其他方式方法,争取早日实现公司转型调整升级及良性可
持续发展。
    (1)根据市场和行业情况,立足长远、加快转型调整升级。
    (2)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提效降费,提高毛利水平。
    (3)重点分析应收账款状况,积极催收应收账款。
    (4)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建立资源平台和制定有效激励政策。
    3、积极与高金科技及其管理人沟通,获取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高金科
技及其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一旦股权拍卖成功,公司将做好新老股东股权变更及信息披露工作,努力实
现控制权的平稳过渡。
    4、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工作,
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
共同论证重整方案及可行性,努力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改善公司资产负债
结构,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5、公司法务部与法律顾问一直积极应对公司出现的诉讼事项,合法合规最大
范围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力争减少损失。
    6、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请补充披露 2017 年 9 月 9 日你公司股票复牌后至本问询函发出日,你公
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主要工作,复牌后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与现有意向重组方签订的《资产转让意向书》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自动失效后的
后续安排等。
    回复:
 (一)公司股票复牌后筹划重组所做的主要工作
 1、股票复牌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与各方积极协商解决控制权取得及撤回重整
申请等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未有实际进展。
 2、公司积极与制造、新能源、医疗健康等行业的意向方进行商谈,寻求新的意
向重组方。在此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及时对本次重组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重组进程备忘录进行了登记,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
 3、股票复牌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每十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如实履行公司重组、重整、重大诉讼、债务逾期、股票拍卖、股东重整等重大事
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4、努力探索、寻求扭转公司局面的措施和方法,争取多角度、多渠道、多途径
解决公司存在的问题。
 5、积极与银行、供应商等债权人沟通,力争维护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组织生
产经营管理,加强市场营销、应收账款回收、有效生产组织、积极应对各项诉讼
事项等各方面工作,维持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队伍稳定。
 (二)复牌后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在股票复牌后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8 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议失效后的后续安排
 在公司与浙江意向重组方签订的意向协议失效后,公司积极与制造、新能源、医
疗健康等行业的意向方进行商谈并努力解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处置)工作涉及
的控制权取得及撤回重整申请等事宜,并对方案进行论证和调整,截至目前尚未
有实质进展,未达成重组协议。
 三、请补充披露准予拍卖、变卖大连高金所持有的你公司 5000 万股股权对你公
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权、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等的影
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一)拍卖、变卖股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暂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可
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鉴于高金科技已进入重整程序并被指定了管理人,且经区法院暂停对高金科
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拍卖,未来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处置方式、处置时间
及该部分股权的处置归属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相关风险提示
    参见一、(一)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
    四、请补充披露准予拍卖、变卖大连高金所持有的你公司 5000 万股股权的具
体执行方式,说明相关执行方式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及可能的影响,并说明相关执
行方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本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回复:
    (一)拍卖、变卖公司股权的具体执行方式
    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区
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鲁 1092 执 853 号、853 号之一,裁定冻结高金
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 5,000 万股,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 49,376,000 股。
    2017 年 11 月 9 日,威海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威海市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披露
了《拍卖公告》,其将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3 时在经区法院(凤林法庭一楼)
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 49,376,000 股,参考价 29,942 万元。
    2017 年 11 月 10 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大连甘井子区组合
机通用部件有限公司对高金科技的重整申请,同时要求经区法院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对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执
行。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经区法院通知,因华夏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申请继续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尚无定论。故经区法院暂停对高金科技
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拍卖。
       (二)执行方式不确定性及可能的影响
    根据上述法律文书,本次股票执行方式为公开拍卖,拍卖结果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存在流拍的可能。
    目前,高金科技已进入重整程序,且经区法院暂停对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拍卖,未来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能否拍卖或者是否采用其他执行、处置
方式尚无法确定。
       (三)执行方式合规性说明
       本次高金科技减持股份属于司法执行,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大连高金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债务违约情况,以及
是否存在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等情形,说明相关情况对本次拍卖、变卖大连高
金所持你公司股权的影响,并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一)高金科技生产经营及债务违约情况
       高金科技为投资控股型公司,除股权投资外,无实质性经营业务。截止目前,
高金科技涉诉主要是因其为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机床(数控)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根机械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导致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50,624,000 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其中,624,000 股于 2017
年 9 月 6 日被司法转让。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股东股份被
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4)、《关于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7-004、015)、《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9)
等。
       (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情况
    2017 年 11 月 10 日,高金科技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其的重整申
请,高金科技进入重整程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高金科技清算组为高金
科技管理人并明确了管理人职责。高金科技重整所需时间及能否取得成功均存在
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1 月 11 日、11 月 15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第一大股东
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第一大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103、110)。
       (三)上述情况对拍卖高金科技股权的影响
    本次拍卖为质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
物权,华夏银行对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处置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次拍
卖为公开拍卖,拍卖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流标的可能性。
    目前,高金科技已进入重整程序,且经区法院暂停对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拍卖,未来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能否拍卖或者是否采用其他执行、处置
方式尚无法确定。
       (四)相关风险提示
    参见一、(一)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
       六、请结合你公司目前主要债务情况、银行信用评级、授信额度及贷款规模、
银行账户状况、涉及诉讼及财产保全情况、公司控制权变化等情况,自查并说明
上述情况与你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请分析你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资金状况,明确说明是否存在财务风险或
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回复:
       (一)公司目前主要债务、资金情况及分析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总额 167,510.75 万元,负债总额为 120,337.14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1.84%,主要债务有:银行类债务约 38,450 万元,其他金融
机构债务约 9,000 万元,股东及关联方债务约 20,148.13 万元,增发保证金 6,300
万元,其他债务约 3,672.50 万元,应付/预收账款 21,153.65 万元,债务压力仍然巨
大。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货币资金余额约 1,412.36 万元,主要为银行承兑保
证金 840 万元,2017 年度生产经营资金主要靠去库存回款、应收账款回收及部分
流量产品销售回款支撑,流动资金紧张已经制约公司生产规模、收入规模及利润
水平。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71.84%,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
94.39%,流动比率为 49.15%,速动比率为 13.33%,现金比率为 1.24%,通过上述
指标,可以看出公司负债结构不合理,短期债务比例较大,货币资金占比较小,
可用现金流量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较差,存在较大的短期偿债压力。截至目前,
公司累计银行逾期贷款为 1.53 亿。
       公司已发现目前偿债压力、资金链趋紧的现状,并采取了如下措施:
       1、积极与各贷款银行协调,维持存量贷款规模,寻求银行支持。
       2、加大市场开发力度,拓展国内外市场,争取新的市场份额;加大应收账款
清收力度,抓回款,维持正常生产资金流。
       3、通过厂房出租、闲置资产处置(或投资),加大闲置资产的盘活力度,盘
活资产,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4、合法、合规推动重大资产重组(处置)等资本运作事项,以期彻底改变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上述数据仅为公司内部财务测算数据)
    (二)公司银行信用评级、授信额度及贷款规模
     银行名称           信用评级         授信额度(万元)   贷款规模(万元)
  威海市商业银行           B                  15,000             15,000
     中信银行              D                  4,500              4,500
     建设银行              B-                 5,900              5,900
     农商银行              A                  4,700              4,700
     中国银行              B-                 8,350              8,350
      合   计              -                  38,450             38,450
    (三)涉及诉讼财产保全情况
    公司因与中华开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纠纷案,高鹤鸣、李壮、刘传金借贷纠纷案,威海裕博强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纠纷案,张翠借款合同纠纷案,西门子融资租赁协议争议案导致公司名下位于环
山路 698 号土地使用权及环山路-692-1、环山路-698-1、-3、-4、-5、-7、-8、-9、
-10 等房屋建筑物被查封、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重工有
限公司因与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张翠借款合同纠纷案导
致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崮山路 555-4、555-5 等房屋建筑物被查封。(上述限制
信息来源为公司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相关部门查询结果)上述情况未导致公
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四)实际控制权情况
    目前,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5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6.2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7 年 11 月 3 日,公司收到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被质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经区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
权,华夏银行请求处置、拍卖、变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 50,000,000 股股份,并
在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实现债权费用合计约 424,110,991.62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7
年 11 月 7 日,经区法院作出裁定,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 49,376,000 股。
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1 月 4 日、11 月 8 日、11 月 11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第一大股东
股权可能被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变动的进展公告》、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变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00、101、104)。
    2017 年 11 月 10 日,高金科技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其的重整申
请,高金科技进入重整程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高金科技清算组为高金
科技管理人并明确了管理人职责。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1 月 11 日、11 月 15 日
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
《关于第一大股东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第一大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7-103、110)。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收到经区法院通知,因华夏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申请继续拍卖高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票,尚无定论。故经区法院暂停对高金科技
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拍卖。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1 月 21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第一大股东
股权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112)。
    经自查,公司前期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事项已及时、准确地履行
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截至目前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的主要事由、对你公司
生产经营的影响、最新进展情况,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具
体措施。
    回复:
    (一)公司及子公司为原告的相关诉讼和仲裁
    1、公司为原告案件 35 项:
    (1)公司与青岛泽田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26
日以青岛泽田机床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支付货款 459,2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青
岛泽田机床有限公司支付公司货款 459,200.00 元。因青岛泽田机床有限公司拒不
履行,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递交执行申请书,目前尚无可执行财产。
    (2)公司与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以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西安市阎良区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支付货款 79,000.00 元。西安市阎良区法院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作出判决,
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 119,211.00 元。因西安翔辉机
电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2 日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3)公司与李淋淋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以李淋淋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共计 174,000.00
元。威海市仲裁委员会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作出裁决。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4)公司与哈尔滨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以哈尔滨春
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支付货款 44,000.00 元。庭审中调解结案,哈尔滨春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前支付 22,000.00 元,余款待机床维修达到标准后付清。该案目前处
于执行过程中。
    (5)公司与天津新诚机电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以天津新诚机
电科贸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3 年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
所欠货款及利息共计 1,146,583 元。威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天津新诚机电科
贸有限公司支付公司货款 706,677 元、违约金 439,906 元、仲裁费 15,546.00 元。
因其拒不履行该裁决,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6 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同年 9 月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已扣划天津新诚机电科贸有
限公司银行存款 45,065.00 元,因公司无法提供天津新诚机电科贸有限公司的财产
线索,遂裁定暂中止执行。
    (6)公司与常州乔堡机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以常州乔堡机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支付货款 895,770.00 元。经区法院作出判决:常州乔堡机电机械设备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1,800,000.00 元。因其拒不履行,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7)公司与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以安徽力威数
控机床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4 年 4 月 8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
货款 123,000.00 元及利息。经区法院于 7 月 9 日作出一审判决,安徽力威数控机
床有限公司支付公司余款 123,000.00 元及违约金。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向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安徽力威数控机床有限公
司于 2015 年 4 月 12 日前支付公司货款 123,000.00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311.00
元。因其拒不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已向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
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8)公司与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为了购买设备分别向威海市交通银行和威海市商业银行贷
款,由公司为柳州正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鹿寨水泥提供反担保。因柳州正菱未
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被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公司向威海市交通银行代偿
2,131,600 元,向威海市商业银行代偿 5,483,100.00 元。因柳州正菱未按约定还款。
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柳州正菱两宗土地。2014 年 9 月 11 日,威海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15 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移交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9)公司与江阴智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以江阴智友机
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
付货款 895,770.00 元。经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江阴智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返还
货款 895,770.00 元及同期利息。因其拒不履行,公司已向经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10)公司与威海瑞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以威海瑞腾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5 年 5 月 7 日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案于 6 月 24 日开庭审理,当庭达成调解,威海瑞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一次支付所欠货款 340,000.00 元及仲裁费用 8,560.00 元。因对方拒
不履行裁决,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已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将威海瑞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公司与四川长江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 年 6 月
16 日公司以四川长江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支付货款 992,000.00 元。一审判决四川长江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公司支
付所欠货款 992,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四川长江液压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
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目前处于执行
过程中。
    (12)公司与南阳市汇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以南阳市
汇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5 年 9 月 21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支付货款 252,698.00 元。后达成调解,因南阳市汇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能
有效履行调解裁定,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13)公司与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以
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向经区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 66,500.00 元。后双方达成调解,武汉重冶阳逻重型机
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公司货款、利息及诉讼费共计 65,270.00 元。该案因未发现有
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裁定,将再次申请执行。
    (14)公司与湖南小巨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以湖南小
巨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6 年 2 月 1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支付货款 790,540.00 元。因判决后无法送达,公司已申请公告。该案因未发现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裁定,将再次申请执行。
    (15)公司与江阴市智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常盈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 年 1 月 6 日公司以江阴市智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
常盈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
706,000.00 元,因被告地址不正确,传票无法送达,该案目前正在公告中。
    (16)公司与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 年 1 月 6 日
公司以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
货款 175,000.00 元及利息,因被告地址不正确,传票无法送达,未开庭,遂公告
送达。2016 年 8 月 11 日经区法院作出判决,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75,000.00 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17)公司与长沙五里量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以长沙
五里量具厂不返还其代为销售的机床为由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已
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开庭,尚未裁决。
    (18)公司与山东弗斯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以山东弗斯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支付货款 10,669,630.69 元。该案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开庭,2016 年 9 月 13 日经
区法院作出判决,山东弗斯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偿还机床款及利息。该案目前处
于执行过程中。该案因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有可供
执行的裁定,将再次申请执行。
    (19)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金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以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拖欠货
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5,634,500.00 元。6 月 15
日开庭,7 月 28 日作出判决:张家港保税区金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芜湖日升重
型机床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2,950,000 元及利息损失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以 2,950,00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该
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20)公司与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 年 4 月 26 日
公司以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
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415,745.00 元,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经
区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其已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驳回上诉。经区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 10 日内重庆方
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机床款 302,210.00 元及违约金 113,535.00 元。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以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351,364.00 元,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
议,经区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其已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威海市中
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经区法院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 10 日内
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机床款 233,0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1)公司与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
以苏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
1,704,6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6 年 10 月 31 日经区法院判决,苏州海华集团有
限公司支付公司货款 1,704,67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10,071 元。苏
州海华集团有限公司已上诉,目前尚未开庭。
    (22)公司与常州伟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 年 7 月 19 日
公司以常州伟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
货款 607,500.00 元,12 月 6 日经区法院作出判决,常州伟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
付公司货款及利息。常州伟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23)公司与福州金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 年 8 月 29
日公司以福州金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支付货款 403,900.00 元。2017 年 2 月 16 日经区法院作出判决,福州金锐达机电设
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 353,900 元及违约金 130,268 元。该案已
达成调解,福州金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373,700 元,
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24)公司与交城县鑫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以交城县鑫升机械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
款 655,000.00 元。经区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作出判决,交城县鑫升机械有限
公司支付货款 655,000 元、违约金 65,500 元及诉讼费 5,503 元。交城县鑫升机械有
限公司已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25)公司与青岛青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2 月 21 日
公司以青岛青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
货款 50,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经区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作出判决:青岛
青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 50,000 元及利息。该案目前
处于执行过程中。
    (26)公司与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2 月 21 日公司
以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
131,7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案已判决,山东硕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1,700 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
    (27)公司与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司以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支付货款 2,74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
湖南中创轨道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货款 2,630,000 元及案件受理费 14,360
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28)公司与天津鑫龙发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司以天津鑫龙发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支付货款 1,784,729 元及违约金 829,898 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天津
鑫龙发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货款 1,784,729 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29)公司与长治市秉华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3 月 28 日公
司以长治市秉华机床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
41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经区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作出判决:长治市
秉华机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 248,160.47 元及利息。该案目前
处于执行过程中。
    (30)公司与石家庄友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以石家庄友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支付货款 432,789 元及支付违约金 246,689 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石
家庄友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货款 432,789 元。该案目
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31)公司与天地(唐山)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7 月
25 日公司以天地(唐山)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于 8 月 25 日开庭时达成调解,天地(唐山)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货款
191,000 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32)公司与苏州亿典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9 月 18 日
公司以苏州亿典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
货款 70,000 元。该案于 10 月 19 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33)公司与安徽省宝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9 月 18
日公司以安徽省宝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支付货款 446,000 元,调解分期。
    (34)公司与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以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
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 90,000 元,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35)公司与温州六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以温州六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
付货款 424,659.11 元,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2、子公司为原告 6 项:
    (1)华东重工与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华东重
工以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未发货为由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向经区法
院起诉要求退款 83,700.00 元及利息并由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诉
讼费。经区法院判决对方退款。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2)华东重工与山东金瑞诺华兴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华东重工以
山东金瑞诺华兴机械有限公司未支付加工费为由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向经区法院
起诉要求支付加工费 296,292.23 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经区法院一审判决对方
付款。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3)华东重工与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华东重工以象王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加工费为由于 2016 年 6 月 4 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支付加工费 999,762.97 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建湖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作出判决。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2017 年 6 月 30 日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4)华东电源与山东商祺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华东电源以山
东商祺锂电材料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6 年 9 月 3 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返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3,370,632.00 元及诉讼费。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山东商祺锂电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3,370,632.00 元及诉讼
费。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5)华东重工与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5 月
21 日华东重工以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 5,000,000 元。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11 日
作出判决,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 5,023,400 元。
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6)华东重工与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 年 7 月
27 日华东重工以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请求支付货款 1,338,969 元。东营仲裁委员会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作出
裁决,山东省瑞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共计 1,358,308
元。
       (二)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的相关诉讼和仲裁
       1、公司为被告案件 29 项:
    (1)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 年 7 月 10 日
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
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1,765,848.00 元,该案于同年 8 月 14 日一审第一次开庭,庭审
中公司当庭提起反诉,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12 月 25 日一审第二次开庭,2015
年 2 月 2 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公司
请求。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尚未开庭。
       (2)林均永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4 年 9 月 9 日林均永向威海仲裁委申
请仲裁,请求支付各项补偿共计 89,280.00 元,该案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开庭,
本案正处于和解过程中。
    (3)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江海集团有限
公司以与南通思冠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签订的机床产品购销合同下的机床设备存
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南通思冠弛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被告)、公司(第三人),
请求解除 2010 年 3 月 21 日签订的机床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和公司返还货款
5,721,000.00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5 倍赔偿利
息损失直到付清为止,江苏江海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涉案设备,诉讼费用由被告和
公司负担。2016 年 11 月 8 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
限公司诉讼请求,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2016 年 11 月 30 日江苏江海机床集团有
限公司提起上诉,该案将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开庭,该案目前尚未判决。
    (4)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青岛威
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向经区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 13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经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偿付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9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青
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此判决,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上诉至威海中
级人民法院。2016 年 11 月 24 日威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经区法院作出的民
事判决,公司偿付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30,000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驳回青岛威派克雨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目前处于执行
过程中。
    (5)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融资租赁协议争议案。西门子财务租赁
有限公司因承租人四川德阳辉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万欣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福建万欣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为
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回购机床设备,总价款
5,329,788.00 元,并赔偿截止 2016 年 5 月 31 日的利息收入共计 459,133.00 元及律
师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支付购买设
备价款、逾期利息、律师费及仲裁费用。公司已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申请已被驳回。目前公司名下土地和房产因该案被查封。
    (6)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一重数控机床
有限公司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交货为由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向南通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涉案设备作退货处理,公司返还货款、承担银行利息、
经济损失及诉讼费、保全费,涉案金额约 517.00 万。该案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开
庭,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7)高鹤鸣、李壮、刘传金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高鹤鸣、李壮、刘传金
以公司未能按约定如期还款为由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
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 67,500,000.00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原告高鹤
鸣、李壮、刘传金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向经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公司位于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698 号厂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持有的威海华东重工
有限公司及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股权,以及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进行财产保
全。应原告申请,经区法院依法对公司资产和银行账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查封
公司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698 号厂区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查封年限三年,
并且查封公司享有的华东重工及华东机床所享有的股权,查封年限 1 年。2017 年
2 月 28 日,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支付高鹤鸣、刘传
金、李壮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8)李晓林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李晓林向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带薪休假工资、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
济补偿金。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7 年 4 月 17 日作出裁决:公司
支付李晓林带薪休假工资共计 2,251.40 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9)乔学钊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乔学钊向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带薪休假工资和加班费。威海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作出裁决:公司支付乔学钊最低工资差额、
带薪休假工资共计 7,687.90 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10)亨顺机电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亨顺机电配
件(上海)有限公司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向威海市仲裁委
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归还应付货款 423,055 元及逾期利息等。威海市仲裁委调解结
案,公司分期支付货款 423,055 元及仲裁费 10,207 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11)乔言强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乔言强以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
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 1,399,267.69 元并
承担诉讼费用。该案目前尚未判决。
    (12)镇江路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镇江路朗精密机
械有限公司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公司支付货款 336,059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 年 6 月 29 日,经区法院作出判
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货款 326,959 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13)扬中市富朗橡塑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扬中市富朗橡塑有
限公司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
司支付货款 873,635.34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 年 6 月 29 日,经区法院作出判决: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货款 527,007.84 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14)威海裕博强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威海裕博强投资有
限公司以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为由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向威海中院提起诉讼,涉案
金额约 3,712.34 万元,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收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通知书,查封公司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698 号厂区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查封年限三年。该案已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15)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纠纷案。中合中小企业融
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未返还增发保证金为由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向北京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双倍返还股份认购保证金 5,000 万元,2,500 万元保证
金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共计约 5,143.60 万元。该案目前尚未裁决。
    (16)荣成市天华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荣成市天华机械有
限公司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 8
月 15 日开庭时达成调解,公司分期支付货款 1,496,189.37 元、案件受理费 11,826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17)荣成市柱玉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荣成市柱玉液
压机械有限公司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于 8 月 16 日开庭时达成调解,公司分期支付货款 269,863 元。该案目前处于
执行过程中。
    (18)威海天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威海天山机械设
备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该
案于 8 月 17 日开庭时达成调解,公司支付货款 218,828 元、案件受理费 2591 元。
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19)张翠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与张翠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4,000 万
元以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 6 个月,年利率 14%,并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
张翠于 2017 年 9 月 1 日以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为由,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威海华东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和房产因该案
被查封。
    (20)上海莆林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莆林电子设
备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9 日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
于 8 月 21 日开庭时达成调解,公司支付货款 107,932 元、诉讼费 1,332 元。该案
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21)威海兴阳钢材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威海兴阳钢材有限公
司于 2017 年 8 月 3 日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案于
开庭时达成调解,公司分期支付货款共计 213,911 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22)荣成隆泰化工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荣成隆泰化工有限公
司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支付货款 413,114.38 元,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23)淄博市淄川斯杰尔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淄博市
淄川斯杰尔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7 日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淄川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货款 672,298 元,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24)南京华嘉数控有限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案。南京华嘉数控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赔偿费用
1000,000 元、律师费 2 万元及诉讼费,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25)荣成市方正专用电机厂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荣成市方正专用电机
厂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向经区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货款 708,727.18 元。该案于 10
月 16 日开庭时达成调解,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分期支付货款 706,913.18 元
及案件受理费 5,444 元,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26)沧州金鼎数控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沧州金鼎数
控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支付货款 712,569.73 元。该案于 10 月 24 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27)威海西港水产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威海西港水产有限公
司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以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高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加
工铸件款 1,021,604.78 元,公司提出管辖异议,高区法院裁定将案件移交经区法院
审理,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28)上海猜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纠纷案。上海猜特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公司未返还增发保证金为由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向北京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双倍返还股份认购保证金 600 万元,600 万元保证金
对应的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仲裁费共计约 637.50 万元。该案目前尚未开
庭。
    (29)湖北神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湖北神誉机械制
造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向威海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货款
209,886.64 元及利息。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2、子公司为被告案件 19 项:
    (1)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弘久锻铸买卖合同纠纷案。济南二机床集团
有限公司以弘久锻铸拖欠货款为由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设备款 915,000.00 元及利息。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9 日作出一审判决,弘久锻铸支付质保金 915,000 元及利息。弘久锻铸向济南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上诉。该案目前处于执行过程中。
    (2)王桂波与华东重工劳动争议案件。王桂波以华东重工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加班费、工资为由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向威海市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加班费、工资 1,068,469.40 元,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2017 年 4 月 27 日威海市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华东重工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 198,542.9 元。华东重工已于 2017 年 5 月 8
日向经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目前尚未开庭。
    (3)芦利民与华东重工劳动争议案件。芦利民以华东重工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加班费、工资为由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向威海市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加班费、工资 678,885.00 元,华东重型装备有限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2017 年 4 月 27 日威海市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华东重工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 63,827.60 元。华东重工已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向经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目前尚未开庭。
    (4)姜令伟与华东重工劳动争议案件。姜令伟以华东重工未支付提成工资为
由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向经区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提成工资 238,000.00 元。案件正
在审理过程中。经区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作出判决,华东重工支付工资 169,260
元。华东重工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提起上诉,目前尚未开庭。
    (5)李春梅与华东重工劳动争议案件。李春梅以华东重工未支付加班费等为
由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向经区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加班费等共计 15,240.95 元,华东
重工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6)侯永帅与华东重工劳动争议案件。侯永帅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以华东重
工未支付工伤费为由向经区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伤费 133,507.81 元,华东重工
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7)夏仲军与华东重工劳动争议案件。夏仲军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向威海市
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共计 207,082.01
元,威海市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作出裁决,华东重工
支付夏仲军绩效工资及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 12,813.20 元,华东重工已申请再审,
目前尚未开庭。
    (8)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华东重工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苏南
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华东重工未支付货款为由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向常熟市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576,000.00 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常熟市人民法院
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作出判决,华东重工支付货款、诉讼费共计 580,780 元。该案
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
    (9)乔言强与华东重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乔言强以华东重工未支付工程
款为由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东重工支付工程款
350,505.20 元。一审判决后,华东重工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10)镇江路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华东重工买卖合同纠纷案。镇江路朗精
密机械有限公司以华东重工未付清货款为由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诉讼费计 57,825 元。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华东重工
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诉讼费共计 57,825 元。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
中。
       (11)扬中市富朗橡塑有限公司与华东重工买卖合同纠纷。扬中市富朗橡塑
有限公司以华东重工未付清货款为由于 2017 年 4 月 13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支付货款及诉讼费共计 29,617 元。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华东重工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诉讼费共计 29,617 元。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12)环翠区常胜装卸队与华东重工吊车使用费纠纷案。环翠区常胜装卸队
以华东重工未支付吊车使用费为由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要求华
东重工支付吊车使用费 147,367.38 元,该案目前尚未判决。
       (13)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东重工施工合同纠纷案。威海建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华东重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向经区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华东重工支付工程款 19,831,495.29 元及利息 10,200,000 元,并冻结
被申请人华东重工银行存款 3,100 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查封威海华东
重工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路 555-4、555-5 号车间(权证号分别为
2000076697 号、2011076698 号)及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威经技区国用
(2009)第 D-062 号)”的土地,为查封其三年。威海中院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作
出判决,华东重工支付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9,349,724.03 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
       (14)荣成市涵钰焊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华东重工买卖合同纠纷。荣成市涵钰
焊材销售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3 日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东重工支付货
款 79,112 元。该案已达成调解,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 79,112 元。
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15)青岛瑞阳管道有限公司与华东重工买卖合同纠纷。青岛瑞阳管道有限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4 日以华东重工未支付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
东重工支付货款 133,372.24 元。该案已达成调解,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
付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 132,199.24 元。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16)孟村回族自治县中宝法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华东重工买卖合同纠纷。
孟村回族自治县中宝法兰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5 日以华东重工未支付
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东重工支付货款 74,676 元。该案已达成调
解,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 74,676 元。
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17)淄博群智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华东重工买卖合同纠纷。淄博群智
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以华东重工未支付货款为由向经区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华东重工支付货款 34,000 元,该案目前尚未判决。
    (18)威海金鑫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华东重工买卖合同纠纷。威海金鑫石化
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以华东重工未支付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华东重工支付货款 19,000 元,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19)威海和达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华东重工买卖合同纠纷。威海和达焊接
材料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以华东重工未支付货款为由向经区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华东重工支付货款 111,797.50 元,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截止目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有 89 项未结诉讼、仲裁事项,涉
案总金额 20,824.1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2.44%,其中公司起诉
案件 41 项,金额 5,171.5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05%;公司被
诉案件 48 项,金额 15,652.6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39%。
    对于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诉
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扣除已公告诉讼涉案
金额后,涉案总金额 2,185.4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0%,其中
公司起诉案件 7 项,金额 758.4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8%;
公司被诉案件 22 项,金额 1,427.0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22%,
单项和累计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披露标
准。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多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
中,因销售产品、购买材料、借款及增发保证金等合同纠纷,所有案件公司法务
部及法律顾问均在积极应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2、对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原告的案件,有利于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款项的收回。
       3、对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多数为客户维权而采取
的诉讼;少数为公司借款或其他合同纠纷,可能需要公司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等,可能会造成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4、上述诉讼、仲裁事项暂不会使公司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规定
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四)公司采取的应对诉讼或仲裁结果的具体措施
       1、公司法务部与法律顾问一直积极应对公司出现的诉讼事项,合法合规最大
范围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力争减少损失。
    2、积极与借款人、供应商、合作伙伴协商,维持良好的关系,力争通过协商、
庭前和解、分期付款等方式、方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3、对于部分涉诉应收款项,综合考虑收回可能性,充分计提减值损失;充分
分析涉诉事项产生负债的可能性,计提预计负债。
    4、积极推进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和盈利水
平,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
       5、认真做好信息披露等规范运作工作,及时披露相关诉讼进展,避免运作违
规。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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