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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关于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25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2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23日—11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
1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24日
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 杭州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旭宁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半
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姜广勇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名,代表股份 372,985,87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968%。
    1、现场会议情况
    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3 名,代表股份 370,729,57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302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名,代表股份 2,256,2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9 人,代表股份 2,939,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8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1、 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议案》;
    1.1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72,964,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18,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856%;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71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2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372,964,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18,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856%;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71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3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372,964,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18,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856%;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71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4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372,964,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18,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856%;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71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5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72,961,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6%;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15,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836%;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816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 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
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2,964,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4%;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918,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2856%;反对 2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714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林琳律师、耿晨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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